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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可以由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侵害地、犯罪收入实际取得地、隐藏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口所在地,常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文件对犯罪案件管辖作出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立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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