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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1-10-22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可以由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侵害地、犯罪收入实际取得地、隐藏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口所在地,常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文件对犯罪案件管辖作出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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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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