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要约承诺的价值主要是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使合同成立过程清晰,便于合同的缔结与管理,易于判断成立的时间期限;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要约的价值在于属于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价值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满足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根据这一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二是承诺有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则该承诺有效。
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形式如下: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书属于合同的一种,如果违约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2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