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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从犯的判决: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修正)》第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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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挥者的安排下直接实施诈骗行为或者为诈骗创造了便利条件的人可以认定是从犯。 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 1)提供犯罪工具; ( 2)提供犯罪对象; (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集资诈骗共犯的认定:集资诈骗主体须是二人以上,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共同的犯罪行为。其中,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
1、与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不构成诈骗罪。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因而对于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集资诈骗行为不应以犯罪处理。2、《》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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