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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请注意,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有三:一是二人以上,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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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由于某种原因,借款人长期拖欠,或者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挥霍一空,不违约,不再欺诈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然是贷款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二、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的界限。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不买东西,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重点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关系、事件原因、代理人的具体行为、拖欠情节、后果等。,从而正确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果能够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购买挪用仍拟归还的,则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假如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应以诈骗罪论处。三、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逃债的界限。假如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由于经营不善,亏损负债,外出逃债,仍然是财产债务纠纷。这与诈骗犯以集资经营企业的名义逃避,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集资诈骗一直是公安机关查处的重点,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在处罚之前,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集资诈骗。至于如何认定集资诈骗,主要如下:以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集资无法返还的;(二)挥霍集资,导致集资无法返还的;(三)携带集资逃逸的;(四)将集资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绝说明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这样认定: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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