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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对我省公民可享受的婚假、产假的天数等作出了新规定。昨日,记者从省计生委了解到,该《条例》已正式实施。《条例》公布后,市民最关心的就是休假,很多人问再婚是否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答案是肯定的,再婚公民也可享受15天婚假,如果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也可以再加10天,共享受25天的婚假,假期工资照发。产假天数也与头婚相同,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黑龙江产假180天。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发放假期工资。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假期工资发放,不影响就业,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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