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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整治、道路建设或者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对村庄进行整体搬迁并新建村民住宅,且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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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表;(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四)竣工测量成果资料;(五)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情况一并报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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