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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是的。劳动法之所以把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是有原因的。首先,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劳动争议都推倒法院以诉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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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字面上看,是协商前置、调解前置、部分案件的一裁终局。这样一来,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二审终局”变成了“一协一调一裁终局”。除非再以某个具足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不是“一协一调一裁终局”。因为,比较一下本条与《》第七十九条,两者句式基本相同、内容基本相似,但《劳动法》有一句“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排除了调解前置。而本条对协商、调解均未有这样的排除性规定。虽然有协商、调解的在前,但是对于协商、调解,当事人都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也可以选择不通过协商、调解。这实际上是把以前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明确规定了,也没有强制性。
劳动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则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时效即丧失胜诉权。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只要当事人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书送达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不应当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受理,并对其实体进行了裁决,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对仲裁时效为60天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劳动争议仲裁也就形同虚设。所以,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则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时效即丧失胜诉权。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只要当事人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书送达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不应当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受理,并对其实体进行了裁决,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对仲裁时效为60天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劳动争议仲裁也就形同虚设。所以,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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