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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职权有: 1、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质询权或者建议权; 2、调查公司经营管理异常的权利; 3、提议召开股东会议,和提案权; 4、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 5、监督权和罢免权; 6、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会有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职权,重点在检查公司财务和监督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情况,在实践中除监事自己直接行使这些职权外,还可以由有关专业人员予以协助、配合。监事会的权力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是一种法定的授权。监事会的职权在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中,由监事行使。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会议的法定列席人,这样规定有利于掌握公司董事会的运作情况,也是实施监督职能的一种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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