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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会有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监事会有如下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具体职权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5)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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