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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 2、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明; 3、一方不尽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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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你可举证证明女方存在以上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也是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的。
夫妻双方通过诉讼途径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如果一方想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对方存在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或其他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明,可以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或鉴定意见等。
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可以包括对方的工资条、详细地址、有不良习惯的证人证言、实施家庭暴力的证人证言、录音等。以下证据尤为重要:1。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优势,如工资条、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纳税凭证、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等。2、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等人文优势,如房屋产权证、社区治安良好,能保证孩子的安全,安静的社区环境能保证孩子的休息。3、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和父母可以给孩子陪伴和照顾,比如证明父母的陪伴时间、教育水平、身体状况优于对方,或者证明自己的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健康成长,比对方经常加班、工作压力大、没有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更有优势。4、提供证据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一般法院倾向于延续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免让孩子承受父母离婚的重大变化。比如女方可以证明自己的孩子出生以来就全职照顾孩子,工作后陪伴孩子比对方更有优势。《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证据包括:(一) 当事人的陈述;(二) 证书;(3) 物证;(4) 视听资料;(5) 电子数据;(6) 证人证言;(七) 鉴定意见;(八) 测试记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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