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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
(一)善意失票人的明票据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在票据到期日届至之前,可以连续地背书转让,这使得票据成为一种流动性仅次于现金与存款的资产,且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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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内支付赔偿金;2、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3、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需要具备法定条件的,如果在上市后这些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公司发生了不利于继续上市和不宜再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情况,则需要采取暂停其股票上市、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措施。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由于上列情形而被暂停其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有上列第2项、第3项情形之一的,又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就是将其排除出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如果上市公司中有前面所列第1项、第4项情形之一的,在被暂停其股票上市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又未能清除所列影响继续上市情形的,就演变成为不再具备上市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就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上市,也就是退出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在上市公司中,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即公司决议解散、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于其上市的股票已失去发行主体,也就是公司已不存在,股票也就随之消失,因而对于这些虽已上市交易股票的,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上市,退出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一)善意失票人的明票据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在票据到期日届至之前,可以连续地背书转让,这使得票据成为一种流动性仅次于现金与存款的资产,且票据的流通性与其价值成正比。因此一旦发现失票,最后持票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不足以证明其确实非其于本意使票据脱离占有。“及时”这一时间性要素已成为各地法院考量失票人是否善意的关键依据。(二)适格持票人的身份证明依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持票人依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享有汇票权利。票据上背书的连续性,仅指背书转让形式上的连续性,但在票据记载的前后手之间,还应具有对价关系或原因关系。在汇票买卖中,票据记载的前后手之间通常既不认识,也无业务往来,票据的受让依赖于中间人的交付,后手持票人除需证明其与票据交付人的之间具有借贷、贸易或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外,还需证明中间交付人与票据记载的前手之间具有基础法律关系,举证责任难度相对较大,需要当事人在交付票据之前索要及预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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