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善意失票人的明票据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在票据到期日届至之前,可以连续地背书转让,这使得票据成为一种流动性仅次于现金与存款的资产,且票据的...
(一)善意失票人的明票据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在票据到期日届至之前,可以连续地背书转让,这使得票据成为一种流动性仅次于现金与存款的资产,且票据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善意失票人的明票据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在票据到期日届至之前,可以连续地背书转让,这使得票据成为一种流动性仅次于现金与存款的资产,且票据的流通性与其价值成正比。因此一旦发现失票,最后持票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不足以证明其确实非其于本意使票据脱离占有。“及时”这一时间性要素已成为各地法院考量失票人是否善意的关键依据。(二)适格持票人的身份证明依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持票人依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享有汇票权利。票据上背书的连续性,仅指背书转让形式上的连续性,但在票据记载的前后手之间,还应具有对价关系或原因关系。在汇票买卖中,票据记载的前后手之间通常既不认识,也无业务往来,票据的受让依赖于中间人的交付,后手持票人除需证明其与票据交付人的之间具有借贷、贸易或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外,还需证明中间交付人与票据记载的前手之间具有基础法律关系,举证责任难度相对较大,需要当事人在交付票据之前索要及预留相关证据。
(一)善意失票人的明票据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在票据到期日届至之前,可以连续地背书转让,这使得票据成为一种流动性仅次于现金与存款的资产,且票据的流通性与其价值成正比。因此一旦发现失票,最后持票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不足以证明其确实非其于本意使票据脱离占有。“及时”这一时间性要素已成为各地法院考量失票人是否善意的关键依据。(二)适格持票人的身份证明依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持票人依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享有汇票权利。票据上背书的连续性,仅指背书转让形式上的连续性,但在票据记载的前后手之间,还应具有对价关系或原因关系。在汇票买卖中,票据记载的前后手之间通常既不认识,也无业务往来,票据的受让依赖于中间人的交付,后手持票人除需证明其与票据交付人的之间具有借贷、贸易或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外,还需证明中间交付人与票据记载的前手之间具有基础法律关系,举证责任难度相对较大,需要当事人在交付票据之前索要及预留相关证据。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7-15天去公户所在银行进行兑现,带上公司三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要写上名字,记住一定要字迹清晰一笔一划,不能有一点潦草。若果背书人写潦草连笔等或背书章加盖写不清楚需要联系该背书公司出具证明。若无其他问题到银行填写一个托收凭证,加盖公司章尽可,其他就等银行处理,银行会把这张票邮寄到出票行,等出票行把款打过来,扣除邮寄费用在打入公司公户。《》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