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0人已浏览
3,506人已浏览
2,124人已浏览
7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