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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俘虏也属于在押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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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要俘虏是指: (1)俘虏中的敌方中、高级军官; (2)掌握重要情报的敌方机要、保密、警卫人员; (3)为侦察敌情而专门抓获的俘虏; (4)掌握我军重要情况的俘虏人员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收受贿赂或贪图女色私放俘虏的;因私放俘虏暴露我方重要情况的;为俘虏提供逃跑条件或者财力、物力予以资助的。
私放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战场纪律,对被俘的敌方人员擅自放走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私放俘虏罪追诉时效可参考下列的诉讼情况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俘虏逃走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私放俘虏的动机多种多样、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私放俘虏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战场勤务条令》第148条规定,“不准擅自私放俘虏”。私放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不利于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不利于及时获取敌方情况,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放俘虏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部队被抓获的敌方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我军对俘虏的处理,要经过甄别、审讯、教育后,区别对待,其中俘虏的敌军士兵和下级军官经批准后可以释放。私放俘虏,是指未经批准,拉自将俘虏放走,使其脱离我方的控制。这种行为既可以是公开进行的,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的。私放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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