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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不因医疗费问题而导致无法及时就医治疗,《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两种先行支付的情形: (1)职工所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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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其支付的项目,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伤死亡待遇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样,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多了一条支付途径,而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工伤职工的索赔,更有可能面临工伤保险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划拨,查封、拍卖单位的财产。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规定,工伤十级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 1、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 2、按所在省市规定支付的住院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 3、十级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 5、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标准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用人单位支付部分 1、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标准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 2、住院前期可能存在的生活自理障碍护理费; 3、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标准支付的一小撮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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