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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应当向谁追偿工伤赔偿

2022-01-21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以往的司法实践与依据。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工伤保险待遇和向肇事第三人索赔是可以同时进行的。这点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可得出结论:“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具体到本案。 但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并没有彻底否定这种司法实践,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医疗费是不能重复追索的,对于其他的费用,以往的司法解释还是有争取的空间。 4、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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