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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涉外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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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下列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如果当事人的异议成立,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如果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的,会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另外,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案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根据我国《》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上是简易程序适用的积极条件,简易程序还存在消极条件,即不得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不可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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