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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另外,被告人是盲、聋...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需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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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事实清楚。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和审级1、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2、审级:第一审。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2、不适用情形。《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1、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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