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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后一方自己取得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个人所有,另一方不能参与财产分割。但另一方对取得该财产时有提供生活帮助,或者辅助性劳...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处理同居财产。通常情况下,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劳动、经营、管理所得的,构成共同所得,属于共同共有,对于这一部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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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后一方自己取得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个人所有,另一方不能参与财产分割。但另一方对取得该财产时有提供生活帮助,或者辅助性劳动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的财产,对财产处理双方有约定的,可以依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一,非法同居期间个人取得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法院解决。非法同居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应该尽早停止这种行为。 二,非婚同居财产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根据财产与人身关系的关联度,可分为由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由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伤残赔偿金、抚恤金、劳动保障金、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如劳动所得、职工工资、投资收益等。 2、根据财产取得方式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直接劳动创造的财产、工资、存款利息等。继受取得的财产如受赠财产、继承财产等。 3、据财产取得时间先后,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后取得的财产。
大多数国家对非法同居持比较宽容的态度,只要同居者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利益,法律一般不干涉,但同居者不具有夫妻身份,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非法同居及其财产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在这一领域还是空白。这一问题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比较模糊。 我觉得应该在婚姻法做出如下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就应当按照民法关于财产所有权的一般规则来划分,即根据财产的本来权属或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否则的话,等于在法律上支持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存在。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应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区别,这种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 2、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只能视为个人所得。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从理论上讲,应属于按份共有。对于个人所得的财产只能归一方所有,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同居期间另一方为家庭及双方父母尽了较多义务,但没有经济收入或收入很少,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要求适当补偿。对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就财产归属与分割所作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一般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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