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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确认物权请求权。因财产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
1、 罚款、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的赔偿。 罚款、罚款、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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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界定为“人格权利”。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保护范围,还应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与二十二条关于“人身权益”的界定进行理解。所谓人身权益,又称非财产权益,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和利益,其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誉、荣誉、肖像、隐私、婚姻自主、监护等权利,本解释还列举了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作为民事权利最早规定在《》中,其中,“人格尊严权”作为“一般人格权”条款,它具有补充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利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对人格利益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所谓利益,是由于历史或者其他原因,尚未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的正当利益。对尚未被固化为权利的合法利益,如果故意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加以侵害,则此种侵害行为也会被确认为具有违法性,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实践中,已有实际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行为违法性的案例,如在他人新房设置灵堂侵权案等。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没有具体的权利侵害类型,但确属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例还会层出不穷,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将合法人格利益纳入直接的司法保护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确认物权请求权。因财产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的财产被他人侵占的,所有人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3)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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