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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22-08-14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界定为“人格权利”。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保护范围,还应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与二十二条关于“人身权益”的界定进行理解。所谓人身权益,又称非财产权益,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和利益,其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誉、荣誉、肖像、隐私、婚姻自主、监护等权利,本解释还列举了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作为民事权利最早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其中,“人格尊严权”作为“一般人格权”条款,它具有补充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利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对人格利益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所谓利益,是由于历史或者其他原因,尚未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的正当利益。对尚未被固化为权利的合法利益,如果故意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加以侵害,则此种侵害行为也会被确认为具有违法性,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实践中,已有实际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确认侵权行为违法性的案例,如在他人新房设置灵堂侵权案等。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没有具体的权利侵害类型,但确属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例还会层出不穷,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将合法人格利益纳入直接的司法保护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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