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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重点扶持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计划管理组织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村(牧)民委员会、社区或者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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