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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致左脚拇趾末节骨折后截趾,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9九级”“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之规定...
职工工伤致右脚拇趾截趾一节,是末节缺失,应当评定为九级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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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构成九至十级工伤伤残。申请伤残鉴定,准确结果还是要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伤残等级。具体赔偿内容: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之外,还应有十级伤残的赔偿金,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以及离开单位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标准不一,请咨询当地劳动部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除了工伤医疗费,任何一趾末节缺失。赔偿标准左脚小脚趾截肢,可评为工伤十级伤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16180-2006)十级第11)条:除拇趾外。建议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依此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赔偿。
收集证据证明用工关系和受伤事实,先认定工伤,如有骨折,待康复期终结后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主张工伤赔偿。如有需要,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处理。
二脚趾截肢应构成九至十级工伤伤残。伤残鉴定主要看伤者是否存在伤残、功能障碍和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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