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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地点的,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货物需要运输的,合同条款中规定在一个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如果合同中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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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原则上从交付起转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如果买卖在途货物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但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交易的风险转移,根据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以下方式转移风险:1、有运输条款的货物在合同中买卖的风险转移。(1)如果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向承运人运输货物,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2)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只要卖方按照合同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会转移给买方。2、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根据公约第68条的规定,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因为货物受到承运人的控制,所以风险从合同成立就转移了。但由于运输中货物的事故时间难以确定,公约还规定,如果情况表明有这种需要,风险应从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之日起转移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损坏。3、货物在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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