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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样板房与实际不符的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采取口头、书面等形式;可以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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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违反合同义务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发现超市标价与实际价格不符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超市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交付后,购房者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能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呢,理论上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实践中,要能实现成功主张违约责任有两个前提,首先得固定有销售广告的证据,其次是销售广告要有和房屋买卖内容有关的明确的说明和允诺;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个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务,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 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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