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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对于房屋买卖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除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增加或者减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构成房屋买卖合同违约一般按照主合同标的额的20%赔偿。当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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