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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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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二)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同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四)瓶装燃气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五)不得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不得向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将漏气气瓶运出储灌站或者销售网点; (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 (七)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风险提示: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风险提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燃气器具安装企业不得为用户安装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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