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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收集以下证据: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购买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等。 2、反映损害事实...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1、和解。与商家进行协商赔偿事宜。 2、调解。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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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还要提供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消费者应重点搜集以下证据: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关于举证的期限,一般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可以在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申请更换或退货。如果与商家沟通失败,可拨打12315,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无法解决,商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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