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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1。我国一般原则。涉外离婚案件应当以原告就被告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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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法院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之间的婚姻。涉外婚姻离婚时,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在我国起诉离婚的,我国法院可以审理夫妻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请求、子女监护权等问题。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适用我国法律。就像一般的离婚诉讼一样,如果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两人的关系已经破裂,他们将被允许离婚。涉及子女监护权的,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住的法律。因此,子女监护权由哪一方享有,取决于当事人经常居住在哪个国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与婚姻有关的某个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最密切的联系原则。比如财产是房地产,可以适用房地产所在国家的法律。如果共同财产在国外,虽然中国法院可以委托外国法院调查当地财产,但这无疑会延长诉讼时间,所以建议你提前准备使领馆认证的资产证明。上面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根据《》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我国大陆与、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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