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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判断要从如下因素考虑: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医务...
1、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判断要从如下因素考虑: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医务人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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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麻醉过失所致医疗事故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规定,术前未熟悉患者病历、各项检查结果及详细检查病员,致使麻醉方式和剂量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术前一天未按规定开好医嘱,术前又疏于询问,致使患者进食后全身麻醉导致不良后果的。 3、麻醉前,未认真检查麻醉药品,误用非局部麻醉药物代替麻醉药,或误过高浓度麻醉药,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麻醉前,未认真检查麻醉器械是否完备、是否妥善,导致不良后果的。因器械质量问题,虽经检查,按程序操作,仍发生故障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受害人主张权利的,医方仍应先行赔偿,其后可向生产者追偿。 5、违反技术操作常规,单位时间内使用过大剂量麻醉药,又不采取拮抗措施;或者操作不当,致使椎管内穿刺插管、拔管中断针、折管;或者因吸入性麻醉剂药液灼伤患者眼、喉、呼吸道;或者违反消毒灭菌规范,消毒有误,导致感染等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6、麻醉后,擅离职守或未密切观察,发生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与抢救,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7、其他因麻醉人员不负责任或技术欠缺的麻醉过失行为所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应当注意,麻醉是高风险医疗行为,尽管麻醉人员在程度和技术操作上均合常规,也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即麻醉意外和并发症。 二、麻醉意外与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它们主要有: 1、麻药剂量合规的基础或椎管阻滞麻醉中,发生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经及时积极抢救仍不免不良后果的。 2、全身麻醉后,出现罕见的恶性高热症、特发性高血症、精神异常及肌松剂敏感所致长时间无呼吸。 3、局部性麻醉中患者出现晕针、虚脱、高血压等反应。 4、脊椎穿刺合规,穿刺注射后发生腹背痛、头痛、神经损伤、硬脊膜外肿等并发症。 5、气管插管合规,患者出现唇出血、喉头痉挛、声带损伤、支气管痉挛等并发症。 6、其他麻醉意外与并发症。
1、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判断要从如下因素考虑: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2、医疗事故与手术并发症的概念有重合部分。就是说有部分手术,即使发生手术并发症也不会被认为医疗事故,其关键就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几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判断要从如下因素考虑: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2、医疗事故与手术并发症的概念有重合部分。就是说有部分手术,即使发生手术并发症也不会被认为医疗事故,其关键就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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