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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同一日生效的,抵押权的顺序相同,不论设定先后,均为同一顺序1、《物权法》第199条规定。但是,由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即使先...
1、《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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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问题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抵押合同是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处理:第一,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抵押合同均没有办理登记的,则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之价款按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这时如果抵押物的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在这种情况下并存的抵押权中,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财产拍卖,出售收入的价格按以下顺序偿还。如果抵押权登记,按登记顺序偿还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偿还。(2)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赔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偿还。如果抵押房产在设定抵押前已经出租,实现抵押权不影响租赁关系,即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房产的租赁关系仍然存在,受法律保护。如果抵押房产是在设定抵押后才出租的,实现抵押权会影响租赁关系,也就是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房产的租赁关系会彼此解除,租赁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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