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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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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超过30日后仍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款日期前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1、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期限是15日,15日未按规定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就会发催缴通知书。除了会收到催缴通知书,还要加纳延迟缴纳的加处罚款。仍未履行义务,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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