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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
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期限是15日,15日未按规定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就会发催缴通知书。除了会收到催缴通知书,还要加纳延迟缴纳的加处罚款。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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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当场收缴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到罚款中;(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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