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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归集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具体还要视情况而定。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人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因公司注册资金、股东权利、公司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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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犯罪资金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人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因公司注册资金、股东权利、公司人格独立、股东责任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产生纠纷,纠纷发生之后,存在当事人抽逃出资的现象,而这种行为正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利益费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案件应当有明确的职位和职能分工。如果是现金出纳,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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