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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出纳如果知道对方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并且帮助对方属于共犯,如果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是非法集资不属于共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提供帮助,收取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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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纳确实不知情的,不构成共犯,无需负担刑事责任。 2、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出纳也参与进去的,即使出纳声称不知情,也构成共犯,应当负担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非法集资出纳如果知道对方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并且帮助对方属于共犯,如果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是非法集资不属于共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罪共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行为。
1、非法集资出纳如果知道对方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并且帮助对方属于共犯,如果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是非法集资不属于共犯。 2、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罪共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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