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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有两种特殊情形,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是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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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是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风险提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所以,如果是国有资金的项目,那么是可以进行重新招标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八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开招标项目范围以及其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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