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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5000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贪污救灾、应急救援、防洪、防疫、优抚...
1、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这里说的事实,仅指初步确认的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全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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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经初步核实,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由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公诉。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受理案件应在90日内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纪律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天。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九条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简单案件外,一般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两人以上的审定其中一人主办。第十条审理案件,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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