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仲裁庭由4名欧洲籍仲裁员和长期居住欧洲的门萨构成。其中,德国籍沃尔夫鲁姆法-官为菲律宾方指定,其余4人均由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日本籍法-...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按照我国《仲裁法》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的权限主要为事务性的服务与协调权,为仲裁庭的审理活动提供全方位的程序服务,包括仲裁员聘任管理、案件受理、文书送达、印章管理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我方与关于纠纷仲裁案(案件编号为:)的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如下:【】1、我方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为独任庭,在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为独任仲裁员;【】2、我方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为三人庭,在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为仲裁员,选定为首席仲裁员。特此函告。选定人:(签章)年月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3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