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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
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没问题,但不退还说法不准确: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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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强制性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2)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及时到达;(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行供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2)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者沟通;(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管。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项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可以没收拘留。
不可以。需要结案后。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案件没有结束之前扣押手机不会返还。
取保候审后,法律并没有规定禁止被取保候审人出省,只是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根据上述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可以申请出省,但是否批准,由考察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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