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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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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三)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其他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人事争议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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