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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按照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市区一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所以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得到。 1.《工伤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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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按照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市区一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所以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得到。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的工伤认定书到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到劳动合同履行地领取工伤认定书;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到用人单位注册地领取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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