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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 (一)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工资保证金的启动程序包括申请启动和强制启动。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法偿还的,应当通过申请启动保证金解决拖欠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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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公司清算启动的原因是公司的解散,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践中公司解散并需要启动清算程序的原因和事项主要是以下七种: 1、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 公司经营期满,非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对经营期限并没有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情况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应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2、投资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企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陷入公司僵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此种情况如公司股东对解散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批准机关强制进入清算。例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力继续经营;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宣告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外资企业的解散需要有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并经批准机关的批准。 4、未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今后又没有发展前途;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特定经营目标或解散条件,如目标无法实现或解散条件出现,则公司自动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被依法撤销、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被主管机关命令解散有下列原因:(1)违反《公司法》规定,进行公司登记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主要事实取得工商登记,情节严重的(《公司法》第199条);(2)、公司的设立人以不合法的目的设立公司,包括公司章程所定目的违法或实际从事违法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3)、违反行政法规,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如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4)、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而长期不开始经营,或者营业后又长期停止营业。(《公司法》第212条);(5)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如公司在经营中严重违反工商、税收、劳动、环保等法律、法规。一旦出现以上事项,公司即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6、企业破产; 7、有关法律、企业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企业的其他原因已经出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合并、分立也会造成公司的解散,但是由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继续承担,不会落空,因而并不会启动公司清算程序。
1、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和指示下级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交或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发现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具体来说,有三个条件要求:1。只有作出有效判决和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交审判监督程序。2、有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首先,判决确实有错误的,但是否有权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但是否有权根据审判委员会进行判决定。3、经讨论,审判委员会认为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只能作出法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示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本是一审,原来是二审。因此,如果允许下级法院再审,一审法院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2、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实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当事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如下:(1)当事人认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能停止再审。(2)当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4)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决;2。原判决、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决适用法律错误;4、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决;5、审判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违法判决。人民法院驳回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
1、现金是小额投标保证金的好选择。但是用现金提交金额较大(如万元以上)是不合适的。由于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提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现金不仅浪费时间,而且操作手段相对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2、银行汇票是一种汇票,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出具,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换汇款。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由银行出具,交给投标人。招标人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换汇款。三、银行本票本票由出票人签发,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本票,由银行出具,交给投标人,然后招标人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换资金。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等。是从汇款到资金实际到达一段时间的。4、支票支票由出票人出具,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即现金支票)或转账(即转账支票)。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支票,由投标人出具,投标人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5、投标保函是投标人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保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认前不得撤销投标,中标后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具保证书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向招标人支付银行保证书中规定的金额。投标保证金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以下任何形式:(a)由买方本国或国外信誉良好的银行以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担保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28天(28天);(b)银行本票。支付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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