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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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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潮安法院审结了一宗关于探望权纠纷案件。原告A请求法院判令被告B协助其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09年出生的婚生女儿A衫跟随被告生活,由其直接抚养。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原告A每半个月探望A衫一次,时间定在星期日上午十时接孩子,下午四时将孩子送还被告A”。该协议履行了一段时间后,因原告没有遵守协议约定,探望时间过长,发生纠纷,致使被告不再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造成协议履行中断,原告遂以行使探望权为由向潮安法院提起诉讼。潮安法院依法判决A对女儿A衫享有探望权,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日上午十时至下午四时,被告B应履行协助义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一段婚姻走到了尽头,未成年子女的探视问题往往会引发双方的矛盾。双方因这产生矛盾甚至伤害事件时有发生,这样的结果最终伤害的是无辜的孩子。法官提醒大家,希望离异的夫妻要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多一分理解,多一点宽容,共同努力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爱。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一、离婚时怎样确定探望权对当事人通过协商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对其协议的内容予以审查认定,并作出判决。如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探望时间的确定方面,探望的时间太多或太少均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应当以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为一天为原则,而且应当确定在周休日或节假日比较妥当,并允许当事人协商调节;在探望方式的确定方面,应当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接送比较妥当。对于新婚姻法实施之前的探望权的实施,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二、怎样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1、探视的时间时间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成年以后就可以自己决定了。2、探视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视子女。探视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是为了让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尽量弥补因为父母离婚而缺失的“父爱”或者“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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