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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灵活、宽泛的,具有很大的弹性,办理取保候审除需要熟悉相关刑事法律、办案流程以外,还必须要掌握丰富的办案经验、技术和...
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你们要及时请律师去会见他,与他面谈,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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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知道取保候审后司法实践是如何操作的,首先看法条如何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有以下几种: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虽然修改后的刑诉法在96年刑诉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三、四两款,更好地体现了取保候审制度的人性化和对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刑诉法中适用取保候审的前两款规定却难以认定和把握。从司法目的出发,凡是被立案侦查的嫌疑人、被告人都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和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从无罪推定等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出发,任何未经法院判决的嫌疑人、被告人都应推定为无罪[1],办案人员却又不可能事先知道法院的判决结果。因此,办案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就难以认定和把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仅列明被取保侯任人应遵守的规定,包括对其行踪的控制,及时到案的保证,以及不得干扰案件的侦查、审判等。特别情况会进一步限制被取保候审人的通信、行动以及从事某些活动的自由。但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继续工作。由于被取保候审人的工作性质不同,对工作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仅列明被取保侯任人应遵守的规定,包括对其行踪的控制,及时到案的保证,以及不得干扰案件的侦查、审判等。特别情况会进一步限制被取保候审人的通信、行动以及从事某些活动的自由。但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继续工作。由于被取保候审人的工作性质不同,对工作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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