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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司法实践是如何操作的?

2022-08-11
要想知道取保候审后司法实践是如何操作的,首先看法条如何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有以下几种: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虽然修改后的刑诉法在96年刑诉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三、四两款,更好地体现了取保候审制度的人性化和对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刑诉法中适用取保候审的前两款规定却难以认定和把握。从司法目的出发,凡是被立案侦查的嫌疑人、被告人都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和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从无罪推定等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出发,任何未经法院判决的嫌疑人、被告人都应推定为无罪[1],办案人员却又不可能事先知道法院的判决结果。因此,办案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就难以认定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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