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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管辖权

2021-04-09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与补偿条例》。 2、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需要不断扩建、改造和改建,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城市私有住房和城市郊区农村房屋的拆迁问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争议也就越来越多。《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争议作为一个独立的第只级案由进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才一适用本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不属于民事案件,不适用本案由。另,涉及军队房地产拆迁安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不应受理也就自然不涉及本案由的适用问题。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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