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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抚育子女一方没有法律依据地阻碍探望权,通常主要是该父或者母基于主观原因,意图惩罚对方或者减弱对方与子女的感情联系。 如果是由于法定原因...
一、视权一般不能被阻止。但可以被法院中止,中止的原因如下: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或子女强烈拒绝父母探望等。且中止的事由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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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原因将暂停探视权: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2。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3。探视权人煽动、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4。探视权人未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探视方式、时间、地点,严重影响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视;暂停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
1、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 2、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如在执行中,法院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 3、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 4、探视权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注此类案件的执行,特别是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住所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及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经常性教育,协助法院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执行机构中可以设立由丰富社会经验的执行法官组成的探视权执行组,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共同搞好探视权的执行。如果自己的探视权得不到实施的时候,最好能和孩子的抚养方和平协商,平心静气的方式才能让孩子少受伤害。
1、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一方有权要求探视孩子,若对方阻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明确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该探望方式应合理,若对方再阻拦,法院会警告或拘留他。但一方不能以对方不给探视为由,就不支付抚养费。探视权的行使应建立在以孩子的利益第一位的原因,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好。 2、不适合探视的情况: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暴力行为、骚扰行为等;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如身患传染病、严重精神疾病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中止探望权的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要求中止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同意的,双方达成协议的,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无法达成协议的,要求中止探望权的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依法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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