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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法律规定在处理三方以上当事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时,应当根据当时的情况以及各自的违章...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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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工伤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应该要求第三方支付,并不是由单位帮员工报销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因劳动者是工伤而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丧葬补助金与丧葬费、供养人抚恤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由于性质是一致的,故不支持兼得;其余项目可兼得。
依我国现行法律,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另外单位可以承担道义责任,这个不强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劳动部(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兼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则对此不再做相应规定。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依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理,当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同时符合工伤条件的,完全既可依法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可获工伤与交通事故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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