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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后先与交警部门联系核实情况,如属实,应认真对待,按通知要求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1、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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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当事人主要注意相关期限:一是关于回避申请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天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二、车载货物处理通知,在核实重量、体积和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员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第三,案件移送通知。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方式。第四,预付款通知主要通知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预付款。第五,检验鉴定结果通知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第六,收到车辆通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收到扣留的事故车辆。如果通知后30天内未收到,公告后3个月内未收到,交警部门将依法处理车辆。第七,审查通知。当事人逾期提交审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八、调解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与者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要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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