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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犯罪对象为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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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某些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作废,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还是作废,则不构成本罪应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仅仅是根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欺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为了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为了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欺骗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故意和目的故意和目的目的。.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法院对票据诈骗罪既遂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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